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6 22:15:15


离婚判决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93)法民字第2号发布

你司1991年12月24日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

,没有时间限制。

二、,曹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王秀丽登记结婚,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