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娶了小媳妇 三个儿子不养爹

发布时间:2020-10-12 18:20:15


    “原告彦火水与被告彦宇、彦皋、彦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彦宇、彦皋、彦图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彦火水赡养费100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彦宇、彦皋、彦图在各自住处每人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彦火水夫妇的其他权利应依法受保护,不得干涉。”

  

    3月22日,,年近七旬的彦老汉立马老泪纵横,哽咽不止,多日的委屈一下子倾泻出来了,认为终于依法从儿子们那里讨来了赡养自己的权利。

  

    说起本案的起因,除老汉的儿子们不孝外,还与老汉离异再婚有很大关系。前几年,在彦老汉六十五岁之时,因与原配老伴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离婚后,其老伴不准备再婚,跟着儿子们过日子。而彦老汉却又与一个比自己儿媳妇还小的女人结了婚。这种现实本来让自己的儿子们就尴尬得很,然而,再婚不久的小女人又给彦老汉生了个比其孙女还小的小女孩。这下又引起三个儿子们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愿赡养彦老汉,而且还提出坚决不同意彦老汉的小媳妇进彦家,认为其父丢了儿子们的脸面了。

  

    无奈,彦老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告彦老汉诉称,他与被告即三个儿子系父子关系,他将三被告抚养长大,并负责三被告成了家立了业。现在自己年迈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需要生活帮助,因此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使自己老有所居,安享晚年,,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各为自己提供住房一间,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被告、大儿子彦宇接到其父诉状后,在法官们依法论理的开导下辩称,其同意赡养父亲,愿意为父亲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其他人不得回去共同居住、使用;自己现在经济上也不宽裕,既要还贷款又要供孩子上学,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会缺原告的钱花。

  

    被告、二儿子彦皋接到其父诉状后也同样辩称,同意赡养原告,愿意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但只限于原告本人居住、使用;因家里刚盖过房子,自己又赡养着母亲,还供两个孩子上学,生活也比较困难,原告要求每月300元生活费过高;请求少拿点赡养费。而三儿子同意两个哥哥的意见。

  

    那么,彦老汉的三个儿子为何全在为其父提供住房时又提出“只限于其父本人居住”的条件呐?原来,他们还是因为父亲娶了小老婆,生了小妹妹,嫌其父丢了他们的人了,不愿让父亲的老婆进彦家。

  

:原告彦老汉的三个儿子目前都是打工为生,月收入均在1000左右,各家还有困难。如果让他们每月各拿出300元钱赡养原告确实有困难。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老人又依法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此,法官们通过综合考虑原告彦老汉的实际需要、以及三个儿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判决三被告除各为其父提供住房一间外,每人每月支付其父100元赡养费。其父目前的婚姻和其他的个人问题不许他人干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无意见。就此,一起赡养老人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