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
发布时间:2019-08-19 22:07:15
期间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
(颁布日期:198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1989年6月3日)
函
: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经研究,这类来函,我们的意见是以通过你部商有关单位办理为宜。,,供你部回复驻外使领馆时参考。
对此次来函询问的有关法律问题,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在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判决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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