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离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00:13:15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离婚的规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区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