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终止吗

发布时间:2019-08-05 12:45:15


编辑同志:

20多年前,我前妻因病去世,一年后刘某带着她年仅9岁的儿子福生改嫁给我。我把福生视如己出,将他抚养成人。前几年,我和刘某一直随福生生活。但从去年刘某去世后情况就有了变化,福生对我的生活越来越不关心,最近,还提出要与我断绝关系,不再负担我的生活。如今,我已年近70岁,又无其他儿女,全靠福生赡养我,所以我非常不愿意与福生断绝关系,要求福生继续赡养我,但我们又不是亲生父子,不知我的要求是否受法律支持?

王启中
王启中朋友:

父母一方在结束其原婚姻关系后,又带子女与他人结合的,其子女与其后婚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因具体情况不同,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你继子福生受过你的抚养教育,因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福生应当承担你的生活费用,负责照顾你的生活。

你在来信中也提出,福生不是你的亲生儿子,你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对此,双方能终止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所以福生不能终止对你的赡养,如果你们之间要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