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12:33:15
本文介绍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受胎期和婚生子女推定——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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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如:
德国民法典159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
法国民法典311、312、314、315条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婚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也得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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