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并不能放弃赡养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12-02 22:40:15
家住通州区梨园的周老太和老伴老杨一直跟自己的闺女居住,2007年5月,周老太和老杨与女儿杨艳、抚养协议,协议规定:“周老太和老伴由女儿杨艳供养,父母去世后,父母所有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产归杨艳所有,继承权,同时父母在世期间不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008年年底老杨去世后,周老太的生活因少了老杨的退休金,又加上看病就医用了不少钱后变得拮据困难,赡养,,就没有义务去赡养,因此拒绝为周老太提供生活费。周老太很苦闷,找到司法所咨询并请求帮助,周老太问道:?”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自愿与子女签订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他与父母签订的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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