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八年妻子怎不知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22 05:34:15
林先生在诉状中称,早在1999年他和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路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65000元转让给他,转让的费用由他承担。当日他就交付了房款,而路某则将房屋的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他,他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但是路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而路某则认为,当初在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他妻子许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该房屋是他和妻子许某的共有财产,因此这份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个房屋是在1999年达成协议的,2003年土地证办理出来后,林先生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林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没有主张,经过四年后,已经过了诉讼失效了。因此他认为他与林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
,林先生在2003年2月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后,以陆某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的共有人即路某的妻子许某并没有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且许某已经于今年年初去世。
,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该房屋系陆某夫妻间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许某的书面同意,但许某作为路某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该房已由林先生已经入住八年,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许某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按常理可推定许某知情。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路某提出的林先生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因路某所主张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路某的该意见,。据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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