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发布时间:2019-08-18 04:26:15


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较高,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司法成本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

  3、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拒绝露面。,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机会。

  6、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例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其成年家属,让其代为送达。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列为送达方式,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留置送达中只要送达人员在两人以上,不必要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员在送达证上载明送达情况即可。

  2、:

  一是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在立案时规定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二是要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编制送达网络,,,对帮助联络和留置送达见证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

  三是完善限时送达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种诉讼文书制作后,要限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避免久拖不决,久裁不送,使得当事人中途变更地址后失去联络,或部分当事人预知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躲避送达。

  四是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工作时间送达,被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到,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打好时间差。

  五是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教育群众在诉讼中不故意躲避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立案后,要留下方便联系的固定地址,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