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前妻私生子30余年 晚年被拒绝赡养

发布时间:2019-08-02 23:37:15


 一对命运多舛的老夫妇,含辛茹苦地将膝下独子抚养成人。多年后,在上海某大学毕业后的儿子经过打拼,事业有成收入颇丰。而当老夫妇因体弱多病指望儿子赡养回报时,却遭到了儿子、儿媳一方的无情拒绝。三年前,无奈的老夫妇提起赡养费诉讼,。可之后不久,被判应尽赡养义务的儿子一方却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和老夫妇之间的亲情关系。而更让老夫妇心寒的是,儿子的这次起诉,竟然提到了一宗被隐藏了38年的身世秘密。

  多年含辛茹苦换来无情回应

  徐子明夫妇家住洛川东路的一个老式小区内,昏暗、狭小的一室户。在这间简陋的居室中,老夫妇依然珍藏着他们和儿子的家庭相册,因为在他们看来,照片中的徐京波还是当年那个争气、懂事的孝顺儿子,那时徐家虽穷但不乏温暖。而眼下,昔日的小男孩已经是月收入不下5000元的营销人员,结婚生子后还住进了价值过百万元的商品房,可这个看似圆满的家庭,却反而没有了当年的亲情。

  事情要从1965年说起,当时,徐子明在江西和袁女士相恋结婚。但婚后不久,徐子明便因家庭成份问题,离家四处打工谋生,只能偶尔和妻子团聚。1971年2月,袁女士在江西产下一子,自呱呱落地的那天起,这个男孩就一直被当成是徐家的后代,直到袁女士以划清界线为由和徐子明离婚后,男孩仍然跟随袁女士一同生活。

  1976年,已经在扬州立足的徐子明和现任妻子吕冠芳结婚,婚后两人就把儿子从江西接到身边抚养。可能是小时候营养不良,那个时候他骨头软,我们就省吃俭用供他,吕阿婆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有2亩菜地,为了供儿子读书、吃饭,她起早贪黑在田间忙碌,有时卖菜到晚上9点钟,自己还舍不得吃饭,用省下的钱到小店去买小馄饨,专门送到学校门口给儿子吃。吕阿婆还记得,儿子14岁那年亲口跟自己说,妈妈,你不要那么辛苦了,等你老了,我会养你的。

  1989年,徐子明因落实政策将妻子、儿子的户口一同迁回了上海,徐京波也考入了上海的一所大学,夫妇俩辛勤工作的收入几乎都用在了供儿子读大学上。1993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徐京波找到了工作单位,但收入偏低。老徐当时500多元的退休金已经不够一家三口的基本生活开销,夫妻俩决定重返外地另谋生计。期间,老徐举债开办了一个小型玻璃厂,但最终还是倒闭破产。1998年,夫妇俩又向亲友筹借了6万元给儿子操办婚礼。而他们没有想到,婚后不久儿子就像是变了个人。

  那年我在扬州病重,打了电话让他回来看看,他回来了,就呆了两天,然后说,他又不是医生,回来能干什么?老徐说,那次儿子临走还向他拿了2500元的电话安装费。2003年,吕阿婆因车祸断了腿,消息传到儿子、儿媳那,他们仍旧没来探望。连出院都要向别人借电话打给外地的亲戚借钱,说到这里,吕阿婆眼中满是泪水。

  近30年来,除了看病用掉的9万多元积蓄,加上投资开厂的欠债、为儿子婚事的借款,老夫妇仅靠一份退休金根本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在此期间,徐京波已经重新找了一份电脑营销的工作,每月收入不下5000元。老夫妇开始向儿子要赡养费,不料儿子、儿媳总是以收入不稳定、生活困难为由推脱。无奈中,,要求对方按月给付赡养费并承担老人的自费医疗费。2006年6月,,并承担老人自费医疗的部分支出。但判决仅隔6天,徐京波却另案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和徐老伯之间的收养关系

  惊悉竟为他人养子三十年

  在2006年的那次起诉中,徐京波说出了一个让老夫妇瞠目结舌的故事:原来,由徐家自小抚养成人的徐京波,竟然不是徐家的骨血,而是当年袁女士在江西被人欺辱后产下的,这个秘密一直被隐瞒至今,直到近年徐京波和亲舅舅见面后才获知了自己的身世。

  就这样,依靠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徐京波要求解除自己和徐子明之间的收养关系。他提出,自己从小一直被老徐夫妇隐瞒了自己的身世,并被灌输了遭生母抛弃、生母嫌贫爱富等错误的概念,不但不能和生母重逢,而且还因此自小遭到老徐夫妇的辱骂、殴打。加上近年来在生活上矛盾频频,所以徐京波以双方感情无法和好为由,。

  徐老伯提出,他也是直到2006年徐京波第一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才第一次知道前妻的遭遇。这秘密被袁家隐瞒了那么多年,自己和吕阿婆始终把徐京波当成是独子无私地抚养着,如今徐京波以血缘、身世为借口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真正的目的还是借此逃避他们的赡养责任。2006年12月,。但今年9月,徐京波以自己和老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善、血缘关系不存在为由,再次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在本月23日的庭审中,得知这对住着商品房、收入丰盈的小夫妻,从长大成人至今,,向老夫妇支付过不到2万元的赡养费时,旁听席上顿时一片哗然。法官当庭判决,认定即使徐家父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多年的抚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此,徐京波的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