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抚非婚子 法律道义续亲情
发布时间:2019-08-11 00:16:15
由于诸多原因,目前的农村,一部分人对结婚登记观念较为淡薄,只图一时的快乐而同居,一旦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其同居后生育的子女大多缺乏抚养观念。类似此种现象在农村甚或机关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日前,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就是这种现象的缩影。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熊某(男)解除同居关系后,就出现了父亲不抚养其子女的情况。
3年前,原、被告因在外经商认识恋爱后,未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并共同生育了一个男孩。2008年秋,原、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其生育的小孩一直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不愿尽抚养义务。
2009年4月9日,起诉,要求被告熊某支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
,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决定进行巡回审理,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于是,巡回到威信县扎西镇大河村委会组织了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首先,向其讲明了同居关系对社会、个人和子女的危害性。然后,又向其阐明了作为父母,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都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通过了耐心的调解,熊某当即表示,过去是自己不懂法,作得不好,今后要好好地将孩子抚养长大,并当场与何某私自达成抚养协议。。
最后,熊某称:,让我懂得了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也延续了我们的父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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