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非继承人 女儿过世父母争遗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06 06:37:15
姚晖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张女士和吴先生于1992年登记再婚。1998年,姚晖与王林举行婚礼,一年后,有了可爱的女儿丽丽。正当一家子沉浸在和美生活之中的时候,姚晖却于2005年3月11日遭遇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场争财夺利的“战争”掀开了序幕。由于矛盾的不断升级,。张女士和吴先生诉称,作为母亲和继父,对姚晖尽到了抚养义务,且任劳任怨抚养外孙女丽丽。当年,在姚晖和王林提出买房时,将卖房所得5.5万元都给了姚晖,还说服二女儿借给了4万元。事实上,自己并未作出过放弃姚晖遗产的意思表示,双方也从未对姚晖的遗产进行过任何分割。,要求取得该房屋1/4份额计31万余元,并依法分继承姚晖其他遗产4/1。
王林和丽丽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称未对姚晖的遗产作出任何分割不是事实。在姚晖过世后不到1个月时,张女士和吴先生就迫不及待提出对姚晖的遗产进行分割。当时由母亲继父起草了协议书,在协议书第3条中明确被继承人姚晖和王林所购房屋归王林所有。另外,在姚晖在世时已经偿还了丈母娘二女儿的借款4万元。但是,张女士和吴先生所称给过姚晖5.5万元不是事实。再说,姚晖从15岁开始就被迫辍学在家独自养家糊口,因此,不要说吴先生作为继父对姚晖尽到抚养义务,就算是其生母张张女士也未能尽到抚养义务。
,姚晖在吴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前就已工作,在他们结婚后,姚晖和吴先生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然而,张女士和吴先生所述的与姚晖在在上海共同居住,仅是一种生活方式,不能就此证明吴先生与姚晖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张女士和吴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先生和姚晖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吴先生系继承人之一的意见,依法无据,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在姚晖去世后,张女士和吴先生与五林达成协议,作出了处分,此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张女士和吴先生主张继承姚晖在房屋中的份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女士和吴先生另主张继承其他属于姚晖的遗产部分,因提供的证据仅系张女士单方记载,且王林又不予认可,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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