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0:22:15


案情简介:

    原告:乔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

    第三人:王x。

    第三人:杨某。

    乔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由王某抚养,乔某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三十元。1992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某背着乔某某,将乔梦宇送给王x、杨某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未经公证)。三个多月后,乔某某得知此事,于1992年7月8日,以王某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某不同意乔某某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审理结果:

:王某未经乔某某同意,将孩子送他人收养,违反《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规定,送收养关系无效。于1992年7月31日判决:乔某某与王某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某某抚养,王某自1992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x、杨某家生活,王某与王x、杨某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2年12月8日,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x、杨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某某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某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某某应负担一半。王x、杨某辩称:乔梦宇是其母王某自愿送与收养,我们对孩子很好,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收养关系无效,对此王某负主要责任。王x、杨某应将孩子交还,以前对孩子的抚养,应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为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乔梦宇由乔某某抚养。于1993年4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王某与王x、杨某间子女送收养关系无效,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x、杨某将乔梦宇送交乔某某;

    三、乔梦宇由乔某某抚养,王某自1993年3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五十元,至乔梦宇独立生活止;

    四、王某给付王x、杨某子女抚养费3600元。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使其所作出的判决对收养人无法律效力,造成一审判决无法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将收养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后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判决其承担交付孩子的义务,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