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中常见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8 01:29:15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遗嘱的订立过程中,往往有一些问题与误区困扰着大家。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遗嘱订立中常见问题,欢迎阅读。

  问题之一:

  遗嘱中列明内容不合规定

起诉其两个姐姐,要求由其一人继承母亲遗留下来在市区的房屋,。遗嘱中,其母亲明确其名下的市区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廖某一人继承。两被告答辩称,母亲遗留下来的房屋实际上系父亲在世时父母两人一起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母亲,该房屋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依法享有房屋部分产权,。最终,,两被告享有房屋1/4产权。

  [说法]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廖某母亲名下,但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廖某父亲在世时未对房产处置做明确约定,因此,其死后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廖某母亲、廖某和廖某的两个姐姐对房产中属于廖某父亲的部分均享有继承权。廖某母亲虽然订立遗嘱,但却对其无权处分部分进行了处分,因此,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有效要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