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21:52:15
原则性规定
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经审查,、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否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
A、,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
C、,。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提交B、D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
F、经审查,,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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