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次离婚均撤诉 被告五年不回终叛离

发布时间:2019-12-12 11:53:15


近日,离婚诉讼当事人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缺少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性格比较急躁,经常出口不逊,原告难以忍受。,但考虑到被告离婚后生活会有些不便,均迫使原告撤回了起诉。2004年1月,被告去深圳儿子家不归,至今已经五年,原告多次打电话让被告回来解决婚姻关系问题,但被告不回来。现在电话打不通,通信地址也不详,原告也无法去深圳找被告协商解决婚姻问题,,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被告均系再婚,没有感情基础。近几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4年去深圳其儿子家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