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1-12 00:25:15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
涉外夫妻关系就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关系,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的情况。
一、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冲突
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选择住所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广泛,而且不易确定,由此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表现在:
1、婚后姓氏权
各国关于这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瑞士等国实行妻从夫姓的原则,瑞典婚姻法在“妻从夫姓”原则下,也允许妻保留自己的姓氏。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有权使用各自姓名。
2、决定住所权
以瑞士为典型的国家规定丈夫有权决定婚姻住所,英国规定丈夫有义务提供住所而妻子有居住的权利。《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应随夫认为适宜的住所。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共同选择住所。
3、夫妻婚后选择职业的权利
包括我国、德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规定了夫妻双方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是有的国家有特殊规定。瑞士赋予丈夫对妻子就业的同意权。
4、抚养子女的权利
世界大部分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极少数国家规定,抚养子女是丈夫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适用规则
对此问题,各国大致采取以下几种制度:
1、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
人的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目前,法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泰国等主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各国具体规定也不一致。比如,日本、埃及等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丈夫的本国法。其余大部分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但是当没有共同本国法的时候,一种是法国和泰国规定依据丈夫本国法;另一种是适用夫妻住所地法,,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前南斯拉夫等。此外,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也规定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但是也兼采与夫妻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三国法律。
2、以婚姻住所地法为主
英国、美国、丹麦、乌拉圭、秘鲁等国家主张以婚姻住所地法作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他们认为与住所地的公共秩序和经济负担密切相关,因此住所地与夫妻的人身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应该以住所地法来调整。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的第2077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如无婚姻住所,则适用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此外,瑞士国际私法也规定了当配偶住所地不在一个国家的,婚姻的效力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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