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4 10:54:15
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节育手术常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遵循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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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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