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的几点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4 03:38:15


  一、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婚内强奸

  答案是肯定的。

  在过去,人们常常会有这样的看法,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法律赋予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丈夫有权对性生活提出要求,妻子应当配合,反之相同。不过,性生活不和谐的夫妻不少。如果旗子不情愿,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引起的矛盾,这种矛盾在许多人眼里只不过是夫妻间的不和谐而已。所以认为,婚内强奸不可能事实上存在。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人们对夫妻之间性爱的了解和尊重,这样的观点不断受到批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的强奸行为一样会产生对女性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夫妻的性爱是双方表达爱慕的行为,采取暴力进行无疑会伤害夫妻关系,伤害妻子。虽然,在我国,对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我国新《刑法》并没有把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为夫妻的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利的行为排除于强奸罪之外。因此可以定义,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 如何对婚内强奸定罪量刑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罪,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系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与我国新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婚内强奸罪的主体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一方。

  既然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在量刑方面,也应参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婚内强奸造成的社会影响小于其他强奸罪,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量刑方面,婚内强奸较之于其他强奸罪,应该从轻。

  三、 在适用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婚内强奸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系夫妻关系,容易反复,因此,取证和认定都比较困难。

  2、要注意区分婚内强奸与其他强奸罪。

  (1)婚内强奸的加害方与受害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夫妻关系。

  (2)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因他们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

  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因这种不法的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男女二者之间,互不具有夫妻身份。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婚内强奸,而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