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或能填补“侵害配偶权”制度空缺
发布时间:2019-08-11 23:57:15
在我国配偶权并不明晰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插足”问题中“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存有诸多争议,但若通过承认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来追诉,或许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有效方式,是对婚内侵害配偶权制度的填补。
但马忆南同时指出,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危害家庭关系的契约无效,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契约也无效
法治周末记者李恩树
11月7日,一则“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消息在互联网中疯传。
消息称,婚姻法专家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了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随着婚姻法的完善,“‘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消息的源头,据称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
这场11月6日在海口召开的当前中国最大的婚姻法学界盛会,吸引了南北高校的婚姻法学者、婚姻法研究机构人员、。
但诸多与会的婚姻法专家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关于配偶权的问题并没有在会上重点讨论,对“第三者”追责并非国际通行惯例,该信息有可能被媒体误读。
据悉,除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外,会议热议的主题为:、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立法问题研究以及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草稿中“消失的”夫妻忠诚协议一度成为会议中最热的焦点。
定于年底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已经数易其稿。草稿中第六条原本为关于“忠诚协议”的表述,但立法者一直为该条款举棋不定。
最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之后,条款被改为,对于这类协议,。再之后,该条款就“不见了”。
于是,会上诸多婚姻法专家就这一“消失的”条款向最高法提问,最高法的法官则在会上表态,对于这一条款“不打算写了”。
实际上,在我国配偶权并不明晰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插足”问题中“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存有诸多争议,但若通过承认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来追诉,或许会起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为会场探讨的争议焦点。
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11月5日在海南大学发表关于忠诚协议的主题演讲。11月8日,马教授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专访,就忠诚协议及配偶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阐释。
惩戒第三者并非国际趋势
《法治周末》:当“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后,有某知名网站曾就这一观点进行“支持或反对”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有多半的网民对“惩戒第三者”这一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第三者可能也是受害者”。从国际趋势以及国内当前国情来看,哪种观点更为占优?
马忆南:这种观点代表了学术界的一派研究意见,妇女界一般比较赞同。这种“惩戒第三者”的意见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提起,但直到今天,许多年过去了,立法机关一直没有采纳。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案中没有提及,今年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涉及,修改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也没有提到配偶权,在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可能也不会出现。因为“惩戒第三者”在国际上并不是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甚至废除了有关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内容,更不会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所以说,国内即便有了规定,也有违世界潮流,而且在操作层面上举证很难,例如夫妻间侵害配偶权举证责任就很难,追究“第三者”责任的举证会更加困难。
《法治周末》:报道显示,我国目前离婚率正在持续走高,而婚外情泛滥则是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主因之一。在因“第三者”出现而导致的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以“侵害配偶权”诉求的案例时而有之,各地审判机关的判例也大相径庭。立法角度来看,婚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显然并不成气候。
马忆南:我国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比如配偶权在立法中并未明确,故婚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保护不够;法律对夫妻同居义务及忠实义务均未上升为法定义务;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情形,不包括其他不忠情形;即使是严重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
忠诚协议填补制度空白
《法治周末》:在当前的环境中,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是否会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有效方法?
马忆南:在婚内因配偶违背忠实义务受到侵权的当事人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有效方式,是对婚内侵害配偶权制度的填补。通过有限认可契约的效力,对受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体现了正义、公平的价值,并有助于逐步树立公民健康文明的婚姻价值观。
《法治周末》:8年前,上海诞生了第一个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继此之后,。?
马忆南:就目前情况来看,签订忠诚协议的夫妻正在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忠诚协议有自身的优势。与他人通奸、发展婚外情关系的过错方,在一些不忠情形中,通过侵权责任来追究其责任很难。但如果通过忠诚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方常常面临赔偿范围小、数额低、举证困难的现实尴尬,但如果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基于契约的违约责任主张按忠诚协议得到损害赔偿金,它可以对法定赔偿进行扩张,赔偿数额、赔偿金支付方式等都可自行约定,对现行法定赔偿灵活补充,有利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以弥补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不足。
侵害他人利益协议无效
《法治周末》: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或许也处于摇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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