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有保留尚未成年幼子份额
发布时间:2019-08-24 19:44:15
家住新村地区的邹老伯中年丧妻,生有长子邹洋、女儿邹云和次子邹海。长子和女儿都已经结婚,女儿邹云在外地居住,次子现年只有15周岁。邹老伯一直与长子夫妻和小儿子共同生活。邹老伯因偏爱儿子,曾于多年前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两个儿子继承。两年前,邹老伯因患脑出血,生活不能自理,而长子邹洋在其妻的挑唆下,对邹老伯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老伯被迫搬到外地女儿家居住,受到了周到的照顾。近期邹老伯病重住进医院,而长子邹洋却对其父的病情毫不关心,恰逢此时,小儿子邹海与他人打架致残,为此,邹老伯非常恼怒,在弥留之际,当着3名医护人员的面立下了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由邹云一人继承。小儿子邹海因父亲死后没有了生活来源,来到新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其父原来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新村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给邹海作了细致的解答。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邹老伯的遗产应依其弥留之际的口头遗嘱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在分割遗产时,首先要为邹海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的财产再由邹云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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