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

发布时间:2020-12-17 04:34:15


法(民)发(1991)21号
  
  第一条 离婚判决,。
  
,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