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0-07-23 06:28:15
[案情]
申请人:王某某,男,27岁,中国籍。
申请人王某某与彭某某于1986年4月16日在中国广州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购置财产,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1986年5月,彭某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89年2月6日,离婚的诉讼。彭某某并将起诉。王某某收到后,,但写信向彭某某表示同意离婚。1989年2月28日,,缺席判决解除彭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判决书复印件经彭某某的弟弟转王某某收。1991年1月21日,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审查与裁判]
,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的真实性可予认定。。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判决的拘束力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算。
[评析]
。。,更好地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出:,,。经审查,、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这个批复,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承认条件、承认形式和裁定一审终局效力这样一些基本内容。。
、规范化,1991年7月5日,审判。这个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受理申请后的审查程序,传唤当事人的证明要求,,承认的形式,裁定书的内容和生效条件以及申请受理费等具体问题,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下办理:
一、,而不能是复印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判决书的真实性,虽然不失为一种证明真实性的方法,但不能当然得到我国的承认。它必须经过外交或领事认证,除非两国之间有互免认证的协议。
二、作出裁定的依据,不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裁定主文的表述应为:。
四、在裁定书上仅列申请人即可,而本案裁定书上还列上被申请人,这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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