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2 13:05:15
发文机关
法规文号
民基函[1999]4号
颁布日期
1999-01-12
生效日期
1999-01-12
离婚
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民基函〔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8年5月22日,,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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