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发布时间:2020-12-25 00:37:15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律师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由经常居住地时,。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二、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都不是很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该引起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

  三、:“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其实这种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

  五、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