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 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6 20:06:15
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淮民初字第0381号
原告郭某某,女,24岁。
被告王某某,男,24岁。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
被告未陈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农历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的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所生育的女孩“小涵”至今未满周岁,应有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生育的女孩“小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15589元,由被告承担,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二、原告个人财产(嫁妆)即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佩璇律师点评:
本案处理了两个问题,一是解除同居关系,二是安排子女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主要涉及财产问题,本案中的财产主要是同居后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同居的财产在解除同居时按一般共有处理。本案仅仅处理了女方同居前的财产,同居后的财产并未处理。这里主要的原因是原告并未要求处理同居后的财产,有可能是两人同居后并未有实际的共同收入。
关于子女问题,本案处理得比较模糊。涉及到子女问题的,有父母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抚养费。本案未说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起始时间、具体的方式。父亲的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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