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大全

发布时间:2020-09-28 19:53:15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超过一年的,。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