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3 20:26:15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离婚诉讼中假债务现象呢?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口头证言的处理,对证人到庭后只陈述与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而举证一方当事人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清楚即可。具体可以表述为:审理中,原告(或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xx元,被告(或者原告)予以否认,原告(或被告)对此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在离婚诉讼中无法查清该债务是否存在,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如确有债务,债权人可持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二、速裁阶段预防。在当事人要求速裁借贷案件时,立案,同时查清楚借贷的时间、地点、用途、以及家属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家庭日程生活或家庭经营等,发现有可疑迹象的,可以让债务方当事人通知其配偶到庭陈述相关情况,或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调解。。
三、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全面认真审查,做到火眼金睛,不漏疑点,不能仅仅只看借条,而应该综合借款的用途以及借款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对那些赌博、吃喝玩乐或单方投资所欠债务,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那些在公证处作过公证的债务,要全面审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熟悉债权人,是否知晓该债务的存在,同时还要结合公证的时间、目的、是否有恶意串通可能等因素,进行审查认定。
总之,离婚诉讼中制造假债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假手段越来越巧妙,原告引起基层法官的足够重视,慎重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草率认定。
最新资讯
-
08-19 1
-
08-24 1
-
08-30 1
-
08-17 0
-
08-22 0
-
08-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