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诉讼中 儿称为母守灵应每天收费千元
发布时间:2019-08-12 21:59:15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三个儿子。徐阿婆于2005年3月1日去世,在她去世之前,长子和次子已先过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的城市化转型,为此,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2元。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置费,徐阿婆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诉讼中,大儿子家的三个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这笔遗产。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为母亲办理后事,其中办理丧事和招待来宾的餐费共计人民币27200余元。此外,他为母亲守灵十天,应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
,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徐阿婆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徐阿婆的长子和次子均先于她去世,故两人应继承的份额应由两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长子的三个女儿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置,于法不悖。
用于办理后事的费用应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夏先生将部分遗产用于支付购买香烛等丧葬用品以及招待出席丧礼的宾客的酒席等费用,符合当今社会习俗,属于正常开支,故其要求从遗产中将该部分费用扣除的请求,。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子女为母亲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为此支付费用,不符公序良俗,。
最后,,确认在夏先生处尚余徐阿婆的遗产16285.42元。遂判决,由二儿子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分得8142.71元,夏先生分得814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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