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15 03:52:15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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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八)、,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司法解释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号

,依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3年2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 婚后双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指令你院停止审理,。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