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15 03:52:15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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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八)、,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司法解释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号
:
,依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3年2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 婚后双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指令你院停止审理,。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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