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31 14:43:15


   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

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徐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起诉后,如果仍找不到徐某,。如果徐某不应诉,。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

如张某和杨某结婚后,张某下落不明已二年,杨某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可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被告离家出走之前,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亦无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正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才离家出走,使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至今,也证明了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

夫妻双方因户籍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之后发生感情纠纷,外地一方当事人出走不归且下落不明,,:(1)《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那么,既然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另外,审判实务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但被告实际尚在其原户籍地,,即在全然不知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厘清《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既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也不是指出走后实际离开其户籍地,而是从双方结婚时,如外地配偶与本地一方结婚并同居生活,在户口未迁入本地的情况下,外地一方自然就视为离开了其住所地,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地一方当事人在本地结婚生活超过一年的事实,,这与外地一方当事人(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没有关系,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以上类型的离婚问题,也只能如此理解,才符合《意见》第12条的真实含义。

四、关于与下落不明(失踪)的配偶离婚相关程序问题

有的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夫妻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的,另外一方想要和其离婚的,?,?诉讼离婚前是否需要宣告失踪?

1、,而不可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终止婚姻关系,双方共同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因缺席开庭,。

2、离婚之前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宣告公民下落不明,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只有一审,而与下落不明人离婚,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可能有两审终审。。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当然,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后,?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1)“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对于第一种情况,,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