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照顾病孙儿 诉请生母履行监护责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30 15:04:15
1986年12月,小李刚6岁,调解离婚,小李归其父亲抚养,母亲张女士自1986年12月起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15元,至其独立生活止。1987年10月12日,小李的父亲去世,自此小李就一直随祖母生活。小李的母亲张女士也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自2003年开始其再也没有支付过小李抚养费。2006年11月30日,经小李祖母的申请,。
李扬的祖母称:在小李的父亲去世后的十九年中,我作为小李的祖母担负起了对小李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作为小李监护人的张女士却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使小李长期无法享受到母爱,严重侵犯了李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现我年事已高,身体健康每况愈下,无力照顾小李,为了安排小李以后的生活,使他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经征求小李本人意见,要求张女士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带走照顾小李生活起居,并支付我自1988年1月至2007年2月对小李的抚养费22800元。
庭审过程中,小李的母亲辩称:祖母照顾不了小李,我可以管。但是我只有一间15平方米的房子,女儿17岁了,三口人住,如果小李再过来,确实容纳不下。我的条件是他们把小李父亲留下的两间房子及院子腾出来,我过去照顾他。另外,我与小李父亲离婚后,我每月给抚育费逢年过节我还买物品,我已履行了抚养义务,小李的父亲去世后,祖母不同意我把孩子接走,也不同意我过来照顾他。
,小李父亲死亡后,张女士应为小李的监护人。小李在父亲死亡后一直随祖母生活,现其祖母年老体弱,无力再承担抚养义务,故张女士应当将小李接走,履行监护职责。关于小李祖母要求张女士支付抚育费一节,因2005年1月之前的抚育费已过诉讼时效,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的抚育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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