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9-10-06 12:51:15
什么是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详细内容。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 、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负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的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不过一方付出的代价与对方支付的代价在经济上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原则上,对价问题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上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付有正当使用和返还的义务。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的合同则要变成了赠与关系。当然也有些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除确定合同性质以外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由于合同是交易关系的反映,合同义务内容常常受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中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损灭时,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义务为重,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收取了寄托人所支付的保管费,如果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付全部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订立一些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能获的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如果债权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而且不是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另外,在处理一些财产关系时往往也有区别。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如无权处分通过有偿合同将财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于原物一般不负有返还的责任;而无权处分人通过无偿合同 人,则第三人应将取得的财产返给原所有人,而不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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