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离婚诉讼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0:21:15


  婚姻纠纷案件诉讼须知

  根据我国民诉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下

  列手续:

  一、递交民事起诉状,书写诉状要求:

  1、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

  地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包括离婚要求、子女由何方抚养、抚育费的分担的

  金额,家庭财产(含债权债务、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分割意见、离

  婚后各自住房如何安排等。

  3、要求离婚的理由和事实,可按下列要求陈述:

  (1)何时相识恋爱?何时办理结婚登记?何时起共同生活?已

  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姓名)。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情况?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实依据

  及从何时起分居等。

  (3)如以前曾提出过离婚诉讼的,?

  何时处理结束的,结果如何?如有书面结论的,应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的复印件。

  (4)递交的诉状须一式两份(有第三人的须再加上第三人之人

  数),用钢笔(黑墨水)书写,不得复写或用纯兰墨水书写,字迹要清

  楚、诉状内容不得有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言辞,更改处要加盖印章。

  请不要忘了签名与署明日期。

  二、起诉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提供家庭财产清单(附表):请逐项详细填写。

  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债券、股票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帐号、户

  名、种类、存取时间、金额等有关证据。

  3、有关住房:(1)公房——应提供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如放弃住房的,应明确离婚后的户籍申报处,户主同意入户的

  书面材料,入户处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第三人。

  4、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供

  户口簿复印件及居住地居委或村委的书面证明、写明起居时间、地

  址。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它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