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协议许可前女友免费住30年 男子反悔起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16 12:22:15
分手后协议许可前女友免费住30年 男子反悔起诉被驳 作者: 乔学慧 发布时间: 2008-12-10 16:22:08
瞿先生和郑小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期间以瞿先生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2007年11月,两人分手。分手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瞿先生所有,而瞿先生无力折抵现金给郑小姐,故以限期免费居住权的方式补偿郑小姐,准许郑小姐免费居住该房至2034年3月1日。协议签订后,瞿先生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近日,。
2004年9月,瞿先生和郑小姐各出资7.5万元用于交纳首付款,以瞿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区的一处住房。2005年7月,房屋交付后,瞿先生和郑小姐在该房屋长期共同居住。2007年3月瞿先生正式取得了此房产权证。2007年11月,双方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确认,涉案房屋原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日,瞿先生又签署了一份声明,再次确认涉诉房屋由双方共同购买共同承担费用的事实,并称“为了保障郑女士今后一段时间的居住权不受侵犯,结合房价涨幅,折合22万元,而瞿先生无力折抵现金给郑女士,故以限期免费居住权的方式补偿,准许郑女士免费居住该房至2034年3月1日,此后房屋归还瞿先生”。二人分手后,郑女士在此房屋内居住。
瞿先生称, 当日所签协议是在郑小姐逼迫下所签。当时郑小姐所付7.5万元是自己向郑小姐借的,现在已经还给她了。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误认为诉争房屋,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遂在协议与声明中表明该房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同意给郑小姐折价款22万元,由于无力支付从而转化为限期免费居住的形式许可被告居住至2034年3月1日。瞿先生认为,涉讼房产是其个人财产,由于自己的重大误解,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亦显失公平。,请求判令撤销协议和声明。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讼房产虽以瞿先生个人名义所购,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实为瞿先生与郑小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所购,并共同承担费用,故涉讼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所签协议和瞿先生所写的声明确认涉讼房产归瞿先生、郑小姐共同所有,反映了房产权属的真实状况,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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