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发布时间:2019-08-21 18:38:15
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有什么方式?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方式。但是提单运输以口头方式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而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可以有三个方式,分别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任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单运输以口头订立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均具有书面的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尽管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多为任意性的,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但由于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实力的强大,往往在提单中加入许多免责条款。
(二)合同规定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条款
为了保护货方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有关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的条款,这类条款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变更,违反强制性条款的约定无效。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至第49条规定即为强制性规定,承运人不能以合同条款减轻其责任。
第45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与调整提单运输的法律不同,各国一般不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国际上也没有制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
因此航次租船业务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订立任何合同条款。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协商同意,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等。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6节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作了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因而当事人不仅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只要当事人对变更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即可成立。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应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或解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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