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0 09:17:15


  结婚和离婚都是双方的一种自由的意思,所以我们国家不会此有过多的干涉。但是,通常来说,特别是离婚,经常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包括财产保全的问题,我国还是对此有相应的规定的。因此,今天,小编就将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因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二、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应当提供担保。那么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三、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离婚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是为了保障离婚时双方的财产都能够得到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分配。此外,更加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据文中的介绍,申请离婚财产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三种。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