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要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05 10:59:15


  更多离婚诉讼常识,请点击:离婚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

  离婚案件再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