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09 17:07:15
核心内容:为制止离婚当事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特意设置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保全的法律知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经常发生。为制止这种非法行为,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特意设置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申请财产保全虽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身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应持慎重的态度。
离婚财产保全关键事项
1、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
2、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3、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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