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判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10-28 21:47:15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审判的范围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两个方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案件审判的范围。
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目前,:
(一)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
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就是离婚自由的具体体现。
(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
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或承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是受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制的。
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和可以受理的请求,。,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请求,擅自纳入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审判,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就是不合法审判。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制度的弊端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被告在庭外所做的陈述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被告的缺席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审判机构对原告所称事实的认可,从而使被告在夫妻感情破裂等问题上因缺席而丧失了发言权。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面无法听从原告一面之词而认定,另一方面也无法从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中得到证实。从而在除被告下落不明数年适用公告送达、以及有明确的证明家庭暴力等的证据的情况外,审判机构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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