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发布时间:2020-11-18 13:13:15


  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实行土地承包制的,一般情况下农民会跟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是不是代表土地承包就有效呢?哪些情况会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呢?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都会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的法律知识,欢迎登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