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案的自诉与公诉
发布时间:2019-08-30 08:15:1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者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判的诉讼活动。近年来,破坏军婚案诉讼程序的变化,主要是由单一的自诉案件,转变为既可以自诉又可以公诉的案件,并且存在自诉与公诉相互转换的情况。
首先,。它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破坏军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由于破坏军婚案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因而,它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对此,此项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也就是说,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破坏军婚犯罪嫌疑的,。
二是破坏军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属于公诉
其次,破坏军婚案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破坏军婚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也有两种:
一是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破坏军婚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于破坏军婚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因而,,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由其立案侦查。这样,破坏军婚案就由原来的自诉案件,改为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实际上,这一规定也是对破坏军婚案诉讼的特别规定,只不过它不是仅仅针对破坏军婚案这一种案件而做的特别规定,而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的特别规定。
。:,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破坏军婚案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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