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复婚婚龄不相加
发布时间:2019-08-03 01:12:15
案例
周女与童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男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一直共同使用私房。2000年6月,夫妻共有财产。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从一般的观点看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能这样相加,因为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体(离婚或死亡)。当事人离婚后又复婚并不是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适用普通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能相加。
本案提出了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复婚是一次新的婚姻的开始,抑或是前次婚姻的延续?答案不同,本案的结论也就迥异。这个问题在法理、情理上都很难说清,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却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探寻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是至关重要的。,其认为应严格把握该司法解释中婚姻的存续期间,离婚后又复婚是两次婚姻,。
周女与童男1987年登记结婚,婚前童男有1栋私房。1990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又复婚。共同生活期间,他们一直共同使用私房。2000年6月,夫妻共有财产。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后复婚,婚龄是否能相加。从一般的观点看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在前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应该计算在工龄里的。而婚龄却不能这样相加,因为夫妻关系始于婚姻登记终于婚姻解体(离婚或死亡)。当事人离婚后又复婚并不是对双方原有夫妻关系的确认,而应该是适用普通意义上的结婚。故离婚后复婚,婚龄不能相加。
本案提出了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复婚是一次新的婚姻的开始,抑或是前次婚姻的延续?答案不同,本案的结论也就迥异。这个问题在法理、情理上都很难说清,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却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探寻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是至关重要的。,其认为应严格把握该司法解释中婚姻的存续期间,离婚后又复婚是两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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