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19 03:23:15


  [导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违约。

  22.1承包人(chengbaoren)违约

  22.1.1承包人(chengbaoren)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对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那么在遇到该问题的时候如何做呢?巧顾劳动合同法专题提供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对于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之类的劳动争议的问题,大家可以看看我国劳动仲裁法,相信会对大家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