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定结婚年龄的具体实施

发布时间:2019-08-17 06:59:15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我国也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允许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自己的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对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变通。下面随小编来看几种对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变通的类型。

  一、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

  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提倡晚婚晚育”。

  二、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

婚龄

  三、是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

: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四、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

: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

  上述就是关于少数民族对法定婚龄进行变通的几种典型类型的介绍,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维护民族团结,我国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对法定结婚年龄进行变通再具体实施。但是,在大范围内,还是要原则性的坚持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责任编辑:邝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