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9-19 04:55:15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与对方再无联系,在双方未拿到离婚证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即使有的人签订完离婚协议后,认为自己在财产方面吃了大亏,对于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反悔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现在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

  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

  注意: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

  (二)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动用。离婚是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总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做出了约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时候又反悔的,,具体诉求更是要分情况分析,这些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