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程

发布时间:2019-08-19 05:15:15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过程

  1.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标准奉行完全的破裂主义,即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破裂原则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定标准,除《婚姻法》第33条设定了限制条款外,不受其他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制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婚姻法》列举了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原因,,而不是对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因此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提出离婚请求。,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可判决离婚,而不能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用不准离婚的做法惩罚过错方,也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强行维护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另外,《婚姻法》已经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就是让过错方从经济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这一点来说,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也是没有必要的。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贯彻离婚自由的宗旨、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而作的选择。在这种原则下,即使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负有过错,但只要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离婚请求权,由此可见无过错离婚原则较好地贯彻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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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16条,也对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2)调解

,此部分内容在前文中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3)判决

,应当及时判决解决纠纷。判决应以开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及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同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对于双方感情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结果无论是否准予离婚,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上诉,如在法律规定的15日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便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进人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依一审准予判决的结果,与他人再婚。,调解无效的,如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否则应依法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必然不会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即意味着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一并处理。但因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不服,将失去上诉的权利,。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生效,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已解除,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可能已基于离婚判决与他人再婚,所以即使生效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发生变化,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