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的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8 22:17:15
香港地区的离婚程序
离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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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
4.。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
6.如双方没有争执,,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
8.,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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