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20-07-26 11:09:15
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
本文介绍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登记结婚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第六章相关条例有了具体规范,本文提供离婚登记办理条件,离婚登记材料准备以及离婚登记程序等离婚程序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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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口头提出自愿离婚的申请。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范文】(由当事人事前协商写好,不在登记处写)。离婚声明书(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1、。
2、双方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双方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本人2寸单人相片2张。
3、初步审查受理。
4、填写离婚声明书。
5、审查。
6、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为9元/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处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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