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应否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
发布时间:2019-08-26 15:26:15
离婚后应否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过错方适当帮助,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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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93年2月,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
1996年6月起,由于刘某经常在外参与赌博,为此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同年12月,李某发现刘某有外遇,夫妻间遂发生争吵。刘某作出书面保证,承诺此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并请求李某谅解。2001年9月26日,刘某因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跌伤致残。
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查阅刘某1998年、1999年的日记时,发现刘某又有作风不轨行为,遂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02年3月12日,,要求与刘某离婚。经刘某申请,法医对其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某颅内血肿术后、脑外伤后综合症诊断成立,目前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被接回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3年7月29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故李某应当依法给予我经济帮助。
[争议]
,对李某与刘某离婚以及所生一子的抚育等问题均无争议,但对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经济帮助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婚姻基础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刘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先后有赌博、外遇等不良行为,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期间,刘某作出书面保证后,李某曾给予谅解,但刘某仍未能改正,继续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李某心灵造成了伤害,夫妻感情逐渐恶化。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责任完全在于刘某。刘某虽因车祸致残,目前无经济收入,但鉴于其有重大过错,故对于其要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有重大过错,但由于刘某目前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因此,为了能够妥善安置其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李某酌情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数额则应当结合李某个人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
[评析]
: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显然符合生活困难这一标准,因此,李某应当依法给予刘某适当帮助。当然,如果李某有个人财产,则应当首先考虑以其个财产给予刘某适当帮助。在没有个人财产时,可以采取金钱给付的方式。换言之,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而第一种观点事实上将离婚过错责任运用到了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场合,故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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